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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伦理学中的道德法则与自然法则
龚群
康德伦理学以区别两类法则即自然法则和道德法则为前提。但在康德对于道德法则或道德义务的论证过程中,呈现出一种复杂的情形:一方面,就人的生命本体的欲求(体现着自然生命内在的合目的性)而言,康德认为人的理性应当超越它而追求不以自己的幸福为目的的道德自由,或把履行道德义务看成是高于对自己幸福追求的职事。另一方面,康德则采用合于人的自然生命本体的自然法则,来论证或证成道德法则。在康德证成道德义务的四个著名个案中,有三个个案都是以自然法则来进行辩护的。这些“自然法则”对于人的有机生命本体的关注面虽然不一样,但都是从这样一个自然本体出发。因此,为康德所拒绝的又被康德召唤回来。康德伦理学对待人的自然生命本体及其法则的两面态度,是其伦理学中一个十分值得关注的理论问题。
关键词: 自然法则, 道德法则, 定言命令
回到行为者本身:当代德性伦理学的进路
龚群
当代兴起的德性伦理学作为一种不同于功利论和义务论的理论进路,是以行为者为中心的。以行为者为中心涉及如何以德性概念来解释或理解行为与情感。德性是在道德现象世界表现为行为与情感的行为者相对稳定的内在品质。以行为者为中心,德性伦理学就不仅仅将行为看成单个孤立的原子式行为,而是将行为和情感与行为者内在关联。回到行为者本身,还需要回答为什么人需要德性。德性伦理学强调行为者的幸福与德性的内在关联,虽然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不否认外在善在幸福概念中的地位。然而,仅仅看到德性与行为者幸福的内在关联还没有回答一个重要问题:德性有时要求自我牺牲。回答这一问题,就要超出自我幸福的眼界。当代德性伦理学以伦理自然主义来解释人类需要德性的问题。在麦道威尔那里,他提出了“第二自然”的概念,而赫斯特豪斯则依据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提出了四重功能目的论的伦理自然主义。回到行为者本身,建构德性伦理学,是规范伦理学发展的重要方向。
关键词: 行为者, 德性, 行为, 情感, 自然主义